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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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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隊簡介

更新日期:113-02-16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一、前言
  政府為落實國土保護政策、增進環境資源管理效能,成立國土環境資源及自然保育主管機關,負責查緝違反森林、河川、環境保護、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等違規(法)案件,有其時代環境的需求與必要性,且儼然成為政府重要施政工作;另臺灣銀行代理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鈔券安全攸關國家整體金融秩序。本總隊任務性質為專責支援警力,即負責協助各派駐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各項工作,職責重大。
 
二、沿革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係於103年1月1日,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政策,由原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環境保護警察隊、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高屏溪流域專責警力等機關及任務編組單位整合成立,並且負責各整併前機關、單位之原有任務。沿革簡介如下: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 民國44年 奉准成立臺灣省工礦警察總隊
    • 民國47年 縮編改制臺灣省工礦警察大隊
    • 民國70年 改制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四總隊
    • 民國79年 改制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總隊
    • 民國88年 改制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 民國74年 成立墾丁國家公園警察隊
    • 民國75年 成立陽明山國家公園警察隊
      • 成立玉山國家公園警察隊
    • 民國77年 成立太魯閣國家公園警察隊
    • 民國82年 成立雪霸國家公園警察隊
    • 民國86年 成立金門國家公園警察隊
    • 民國87年 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 整併現行6個國家公園警察隊
    • 民國99年 成立台江國家公園警察隊
  • 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任務編組)
    • 民國88年 成立環境保護警察隊同時成立北、中、南中隊等3個中隊
    • 共同執行重大環境污染案件之稽查取締,排除稽查或取締違法之阻礙
  • 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任務編組)
    • 民國93年 成立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並同時成立台北(隊部)、羅東、新竹、東勢、南投、嘉義、屏東、花蓮及台東等八個分隊
    • 針對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森林區域內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執行查緝取締工作
  • 高屏溪流域專責警力(任務編組)
    • 民國90年 成立高屏溪流域專責警力分隊
    • 執行防制、取締違法違規,維護高屏溪流域河川生態環境
三、組織編制
  本總隊置總隊長1人,副總隊長1人,主任秘書1人,幕僚單位設警務、督訓、後勤、保防等4科,勤務指揮中心,人事、主計等2室,以及任務編組秘書、資訊等2室,勤務單位分設9個大隊及刑事警察大隊,編制員額931人。
 
四、任務
  • 第一大隊掌理事項:
    • 駐在單位鈔券運送及協助民眾存、提款護鈔之安全維護。
    • 防詐騙、防搶等刑事案件之防範及處置。
    • 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 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 第二大隊掌理事項:
    • 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 機動支援駐在單位稽查、取締之協助。
    • 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 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 第三大隊掌理事項:
    • 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 違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 違法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與重大污染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 環境影響評估開發違法行為之協助稽查、監督及取締。
    • 協調聯繫、預防及處理環境保護工程或業者遭不法分子介入操縱等不法行為。
    • 環境破壞排除之協助。
    • 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之稽查、取締或危害排除等職務。
    • 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 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掌理事項:
    • 違反森林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 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 森林區域內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 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
    • 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保護之協辦。
    • 違反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辦。
    • 總隊部安全維護、營區內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警衛事項。
    • 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
    • 預防犯罪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 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
    • 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
    • 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
    • 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五、未來工作展望及結語
  本總隊負責臺灣銀行所屬各發庫(分)行、水資源安全維護工作與國土環境保護任務,派駐警力遍布全國各地區,由於事涉重要金融機構、關鍵民生設施及國土環境保護,任務性質特殊且重要。展望未來,本總隊將在各單位既有的基礎上努力進前,各項勤、業務均本克盡職責、堅守崗位,正常、平穩、順利運作,期能落實政府國土保護政策,增進環境資源管理效能,以創造國人優質適居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