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111年6月1日生效施行
- 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以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是跟騷行為。
- 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歧視貶抑。
- 如遇跟蹤騷擾,盡可能以錄音、錄影或截圖之方式記錄下被跟蹤騷擾的過程,以利完整還原被害事實。
- 跟蹤騷擾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 攜帶凶器犯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 違反保護令罪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註: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介紹,請參閱以下網頁
(一)https://reurl.cc/q5pVQp 跟騷法懶人包
(二)https://youtu.be/kb2aCV3-lKQ跟騷法動畫宣導影片(Youtube-抽獎活動至111年6月8日止)
(三)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elM8QwsKB8跟騷法宣導影片(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