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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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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專區

發布日期:111-04-06

更新日期:113-02-07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如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或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等。
現行對於性騷擾的規範,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職場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事件)、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一般性騷擾事件)。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5款、第7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4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第5款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第7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法律適用?
依被騷擾者之身分為受僱者、學生、一般社會大眾及發生性騷擾之場所為職場、校園、公共場所分別適用上述三法。若被騷擾者為求職者或於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性騷擾之受僱者,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若被騷擾者為學生,而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若被騷擾者為上述2種以外之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