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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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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命令及其他重要宣導

發布日期:109-07-21

更新日期:110-10-06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與各級警察機關權責劃分及工作聯繫要點

一、

為確定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以下簡稱保七總隊)與各級警察機關權責劃分及工作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

保七總隊以各派駐機關(單位)職掌業務所轄範圍,為行使職權之區域。

三、

保七總隊之職權,在所轄區域內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 相關法令及其他刑事案件,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由保七總隊各大隊填具移辦單,移送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轄行政區域警察分局辦理。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由該管警察機關辦理。但保七總隊因執行勤務發現或受理民眾舉報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之重大違規或其他具有急迫性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應立即進行必要之處置,並通報該管警察機關派員處理。

(三)

違反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案件:

1.

行政罰案件:由保七總隊各大隊通知主管機關派員到場處理或填具違反行政罰案件通知單移送各主管機關處理。

2.

刑事罰案件:由保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及其他各大隊共同偵辦移送。

(四)

其他刑事案件:除上開各類刑事罰案件外,由保七總隊各大隊填具刑事案件移辦單,移請該管警察機關辦理。

四、

各警察機關接獲保七總隊各大隊移辦案件後,應將處理情形( 如移送書、裁決書、起訴書、判決書等 )以副本或影本通知保七總隊原移辦 單位,以資註記查考。

五、

保七總隊各大隊受理民眾告訴、告發或勤務發現之治安事故,除應注意即時蒐證及必要之處置外,並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及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等規定,迅速通報或函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必要時並協助調查。

六、

各警察機關受理保七總隊所轄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案件時,或於勤務中,發現違反上開法令之行為時,除應即為必要之處置及記錄外,並應通報保七總隊(管轄大隊)會同辦理。

七、

保七總隊各大隊在所轄區域以外辦理關於違反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之案件時,除依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通知該管警察機關外,並得協調該管警察機關協助或會同執行。

八、

保七總隊所轄區域內,如發生治安事件或突發事故,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負責,保七總隊各大隊協助之,並受當地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首長之指揮調度。

九、

保七總隊及所屬各大隊之各項勤務執行,以遂行專業任務為主,並應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密切聯繫,協調配合,並得隨時交換治安情資,解決彼此有關問題,共同維護地方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