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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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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山證、入園申請

發布日期:107-12-02

更新日期:110-05-03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入山證、入園申請-陽明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進入申請須知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生態保護區進入申請須知
76年6月 15 日訂定
100年11月01日第10次修正

一、

本須知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第廿一條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

為確保陽明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生態環境,凡欲進入生態保護區者,須於欲進出日期前3日(不含假日)至30日內以網路單一窗口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為民服務)。請直接點選網址提出申請

三、

前項申請應依電腦操作格式詳實填寫前往地點、路線、領隊(擔任領隊須達法定成年)及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資料不齊得予退件;如確實無網路設備者,請電洽本處(保育研究課)協助辦理。

四、

鹿角坑生態保護區與磺嘴山生態保護區位置偏遠,路跡不明,氣候多變,提出申請之隊伍應自行覓妥有相關登山經驗之人員為嚮導,並由領隊負起隊伍安全之全部責任(如自認有登山安全顧慮須聘請教育部體育署規範之登山嚮導員為嚮導者,請逕洽各相關登山團體);未滿5歲兒童謝絕進入,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為顧及安全,本處不建議申請進入,若欲進入則須由專人陪同且安全自負。

五、

生態保護區申請進入路線:

(一)

鹿角坑生態保護區:

1.

管制站→魚梯(原路折返)。(約需0.5~1小時)

2.

管制站→魚梯→楓林瀑布(原路折返)。(約需3~4小時)

(二)

磺嘴山生態保護區:

1.

擎天崗→磺嘴山(含翠翠谷)→擎天崗。(約需5~6小時)

2.

鹿堀坪→磺嘴山(含翠翠谷)→鹿堀坪。(約需5~6小時)

3.

擎天崗→磺嘴山(含翠翠谷)→鹿堀坪。(約需5~6小時)

4.

鹿堀坪→磺嘴山(含翠翠谷)→擎天崗。(約需5~6小時)

 

其餘地點、路線不予開放,進入者視同未經申請許可,逕依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查處。

六、

生態保護區以供學術研究為主,為避免過多人為干擾,影響生態資源,除研究人員外,一般民眾進入人數限制如後:

(一)

鹿角坑生態保護區及磺嘴山生態保護區:每日各開放8隊次供民眾申請,每隊3~10人,且至少3人以上方能成行(其中含領隊至少需有2名成年隊員),每月各區不超過500人次。

(二)

夢幻湖生態保護區:僅供教學及研究人員申請進入,眺望平台開放一般民眾使用。

七、

學術研究單位為進行生態研究或教學需要得專案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辦理申請時應加附研究(教學)計畫書(由本系統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之學術研究僅限不採集,如需採集,請依本處標本採集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研究結束後3個月內,將所調查名錄(含調查座標定位資料)及研究結果(或報告)各乙份提送過處,供為參考(教學計畫得免提送),如未依限提送,本處得不再受理所提申請案。

八、

一般民眾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限每月受理乙次(以1次收件為憑),全年不得超過10次,每次申請隊次以2隊次為限。入園經許可後,不受理領隊及隊員替換,若領隊無法成行,該核准隊伍應予取消。

九、

生態保護區開放時間為9時30分至16時,並應於規定時間內進出,由於山區天候多變化,進入生態保護區應於11:00前進入,逾11:00後,得取消核可資格(鹿角坑魚梯往反路線至遲應於14:00前進入),學術研究人員以實際核准時間為限。

十、

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遵守下列有關管制規定:

(一)

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隨身攜帶身份證明證件及許可文件、名冊,並隨時接受本處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陽明山國家公園警察分隊之查詢及檢查攜帶物品;投擲聯應於進入生態保護區時確實投入指定信箱。

(二)

生態保護區內常有毒蛇、蟲獸出沒、氣候多變、地形險峻,請自行注意安全。

(三)

禁止攜入任何動、植物(包括飼養之寵物)。

(四)

禁止污染環境,廢棄物應自行攜帶下山。

(五)

除學術研究,經本處核准(持有核准文件)外,禁止摘採、釣魚、獵捕動植物及掘取、撿拾岩石或土壤礦物。

(六)

除學術研究人員外,不得擅自離開步道或指定之活動地點。

(七)

禁止露營、生火、烤肉、溯溪、戲水、施放煙火、大聲喧鬧及攜帶播放音響器材等行為。

(八)

禁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並禁止在區內繫結註記色帶

(九)

其他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定事項。

十一、

申請單位之領隊(擔任領隊須達法定成年),應親自帶領全隊並負責隊員安全,對於前述之規定,負有督導及保證切結之責任;對於申請程序,負有完成本處線上申請之結案程序(投擲聯是否完成投遞之調查或自行取消行程之填報),未完成結案程序,將不再受理新的申請案。

十二、

如有違反前述之規定,一經查獲,依國家公園法第廿五條及第廿六條規定之相關罰則處理,並停止受理申請3年。

十三、

為避免干擾生態保護區內動物之棲息繁殖及管理上之需要,本處得暫時關閉生態保護區。

十四、

生態保護區除本處、警察隊、研究單位及區內事業單位之公務車因執行公務或載運器材得以進入外,其餘各種車輛一律禁止進入。

十五、

本島陸上颱風警報經發布至解除海上警報後7天止,生態保護區禁止人員進入,已申請許可進入者,該許可書函自動作廢,勸導立即出生態保護區;天然災害發生後,為土石崩落等各種隱性災害之發生並顧及進入保護區人員之安全,本處得關閉生態保護區,禁止人員進入,已申請許可者,原許可函作廢。

十六、

本須知報經本處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