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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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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7-12-02

更新日期:107-12-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FAQ常見問答-警務類
Q: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因應颱風或災害性天氣期間入出山地管制區作業,內政部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六、九大隊如何執行?。
A:
摘要:
現代都市忙碌緊湊,為調解生活壓力、或追求人生成就,攀登「百岳」,或到山地管制區各旅遊景點觀賞名山、瀑布等秘境,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娛樂。但臺灣每到夏、秋兩季多颱風、豪雨,或引發土石流等天然災害,常有傷亡意外發生,內政部警政署特律定「警察機關因應颱風或災害性天氣期間入出山地管制區作業要點」,保七總隊轄管多國家公園各山系,富含旅遊資源,故於天然災害發生時仍有為數不少之旅客滯留山區情事,相關作業說明如次。

說明:
  • 背景說明:近年興起登山浪潮,眾多旅行社、登山社組織登山隊伍,以挑戰巔峰、挑戰自己為號召,國定假期或例假日動輒數千人爭先上網登記知名大山,蔚為熱潮。尤其以玉山、雪山、合歡群岳、奇萊山、嘉明湖等名嶽最受歡迎,但每當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山區往往更為致命和危險,加之山地通訊不良聯繫困難;本部警政署因國家安全法負有山地管制作業之職權,為維護人民生命安全,確有執行災害期間管制作業之必要。
  • 爭議點:由於民眾組織登山前制作業往往耗費時間、金錢,動員人力、物力甚鉅,或好不容易排到假期,若遭遇颱風,往往仍然堅持上山,偶有發生死傷意外或是社會矚目之山難救援案件。
  • 目前辦理情形: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2月24日警署保字第10300621181號函頒之「警察機關因應颱風或災害性天氣期間入出山地管制區作業要點」五、入山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如下:
    • 颱風形成預警期間或大雨、豪雨發布後:
      • 各警察機關應加強宣導作為,對申請入山民眾,告知可能形成颱風或災害性天氣之預警消息。對於颱風警報或災害性天氣特報期間可能侵襲期間登山健行案件之申請,應委婉勸導其改期。
      • 如申請人執意申請,請其攜GPS衛星定位儀、衛星電話等通訊設備,隨時注意颱風動向或氣候動態,切勿於颱風來襲前或仍堅持入山。入山後路況、氣候不允許繼續行程或颱風警報發布,請立即儘速下山或做安全避難,並與留守人員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絡。
    • 海上颱風警報或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發布後:
      • 各警察機關對申請登山健行之民眾,考量其安全,應請其更改日期。
      • 其他因特殊工作任務需要而有急迫性,且非登山健行旅遊者,視其必要性核發,加強宣導入山安全措施,並註記列管。
      •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領有臨時通行證者,得配合核發入山許可證,並加強宣導入山安全措施與註記列管。
    •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二級以上開設時起:
      • 依氣象局發布警戒區域及期間,對於可能遭颱風侵襲或發生災害性天氣山地管制區,其入山申請案件,應一律暫停核發入山許可證。
      • 其他因特殊工作任務需要且有急迫性之入山申請案件,如有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領有臨時通行證者,得配合核發入山許可證,並加強宣導入山安全措施與註記列管。
  • 未來工作重點:
    • 颱風或災害性天氣特報期間入山管制措施,詳細作業規定如下:
      • 保七總隊總隊部分:
        •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應備妥山地管制區域範圍資料。
        • 海上颱風警報或災害性天氣特報發布後:
          • 確實掌握當日實際入山案件資料。
          • 業務承辦單位應成立入山管制作業組,負責督導、管制、指揮所屬機關執行本案全般事宜。
        • 海(陸)上颱風警報或災害性天氣特報發布後,所轄山地管制區有遭颱風侵襲或發生災害性天氣之虞時,通知消防單位建請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下達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強制措施,並通報所屬大隊轉知各小隊據以嚴格執行入山管制。
        • 地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及劃設公告限制或禁止進入區域資料,應即傳送警政署保安組。
        • 動員所屬人員及運用各友軍單位,與各登山隊伍人員取得聯絡,通知其儘速下山或做安全避難,並通報地區災害應變中心,對於失聯案件應持續聯絡搜尋,至全部聯繫到為止。
    •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雪霸)、第六大隊(玉山)、第九大隊(太魯閣):
      • 海上颱風警報或災害性天氣特報發布後:
        • 確實掌握當日實際入山案件資料。
        • 成立入山管制作業組,執行各項勸阻、勸離、禁止入山、違法案件取締、聯絡、協尋失聯工作。
        • 通知轄有山地管制區之各小隊,開始勸阻從事登山健行活動,對於執意入山者,除註記列管外,應請其注意收聽颱風動向或氣候動態,入山後如遇路況、氣候不允許繼續行程或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即應主動下山,並與留守人員及警察機關主動聯絡。
      • 應將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劃定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山地管制區之相關規定,確實轉知所屬各單位執行入山管制,加強巡察,發現違規者,依法協助舉發,並執行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措施。
    • 保七總隊為辦理本要點有關入山許可作業、管制措施及通報聯繫作為如下:
      • 受理進入山地管制區從事登山健行案件,務必要求申請人填寫登山隊伍之無線電頻率、緊急聯絡電話及留守人員姓名、電話。
      • 入山許可證各項內容務必詳實填寫,字跡力求清晰明瞭。
      • 本案攸關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應把握即時反應、適切處理與持續不斷之原則,除須動員警察機關勤務人員全力投入外,應成立入山管制作業組,負責本案通報、聯絡、搜尋、管制、情資蒐集、資料彙整、陳報、指導、檢討、新聞稿研擬及其他臨時交辦事宜;並於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二級以上開設時起,採二十四小時方式作業。
      • 海上颱風警報或災害性天氣特報發布後,保安業務單位應全員作業,指派專人記錄、管制,並掌握所有山地管制區申請案件、人員動向。

Q:
民眾在石門水庫蓄水區範圍進行垂釣,警察機關如何處理?
A:
  • 依據經濟部96年9月7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8100號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嚴禁任何垂釣行為,另石門水庫蓄水範圍界線為大壩以上標高250m範圍蓄水域、後池及後池下游1500m河川區域合計1009公頃;若未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點規定申請許可者,於水庫蓄水範圍進行垂釣等獵魚行為,已違反「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得依同法第9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13條及「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規定,協助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取締於石門水庫蓄水區範圍進行垂釣之違法行為,並統由該局進行行政裁罰。

Q:
高屏溪流域常見違法案件查處種類,警察機關如何處理
A:
  • 案件種類: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於河川區域內燃燒廢棄物(含一般廢棄物、有毒廢棄物、電纜線)。
    • 廢棄物清理法:於河川區域內傾倒廢棄物含一般廢棄物、有毒廢棄物)。
    • 水利法:未經申請許可於河川區域內之各項違法情事。
    • 漁船優惠用油非法流用:於河川區域內非法堆置及岸埋管線之非法漁船優惠用油。
    • 違反森林法:一級針葉木及其他漂流木。
    • 違法漁業法:於高屏溪流域內電魚。
    • 其他案件:依相關法令處理。
  • 警察機關處置作為: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中隊專責協助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之巡防員,於取締高屏溪流域內各項非法案件過程中之人身安全維護。
    • 凡於高屏溪流域內所取締之各項非法案件,均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為「事業主管機關」,通報地方政府(高雄市、屏東縣環保署等)或相關單位協助,確認案件之違法性(包括對於廢棄物採樣送驗者,通報環保署等相關單位採樣送驗,至盜採砂石、漂流木、漁船優惠用油非法流用者,通報相關單位協助丈量)後,由該中隊初步帶回犯罪嫌疑人及查扣相關物證,後續移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警大隊移送偵辦。

Q:
環保團體指稱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園區內私闢休息區問題嚴重,質疑公權力不彰。
A:
摘要: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範圍內,有許多民間環保團體存在,眾多NGO團體間亦互有糾葛及對立之情形發生,造成主政之公部門無所適從,執法機關動輒得咎。
  • 100年12月6日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成立後,本小隊警力隨即進駐,並致力於園區內舊有私闢休息區之清查工作;歷經半年密集調查後共列管141處(含壽山地區135處、半屏山6處)既有私闢休息區,而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亦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評估,僅少數具有可轉化作公共使用的可行性,大部分將陸續於評估後分階段進行拆除。另對新闢休息區一律即報即拆。
  • 內政部於101年6月22日公告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籌備處初期以勸導為主,本小隊全力配合籌備處之政策,累計至102年3月31日已開立49張勸導單,惟籌備處僅對2件屢受勸導仍不遵守的規定民眾進行裁罰。為達遏止效果,本小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現違規行為將依違反國家公園法逕為舉發並移請籌備處裁罰,迄今共取締13件13人。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為淨化園區環境,多次對私設休息區進行清除作業,第一波於102年9月23日在盤榕、雅座等地,拆除民眾私設之運動器材並重新改建;另第2波於102年12月3日起至103年1月4日止,針對77處已列管之私闢休息區,再度展開拆除及整理工作,共清理近18噸垃圾;本小隊每日均調派2-4名警力協助籌備處執行拆除人員之安全及現場秩序維護工作(共計出勤警力84人次),並於事前蒐報有無陳抗等情資,充分運用當地人脈關係事前進行疏處,致拆除工作能順利執行。
說明:
  • 背景說明:
    • 經查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成立前,私闢休息區行為即層出不窮,國家自然公園成立後致力於私闢休息區之清查工作,目前已列管之舊有私闢休息區達141處之多。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表示,訂定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並非以處罰為目的,最重要的還是希望民眾養成對待自然環境的正確觀念,壽山籌備處及本大隊壽山小隊每天均排定巡查勤務,期望逐漸消弭破壞壽山自然環境的不當行為,讓壽山國家自然公園青山常在,綠水長流。
  • 爭議點:
    • 經統計壽山地區每年遊客量達120萬人次以上,且本園區為高雄市民登山健行熱門去處,衍生許多休閒需求,以致私闢休息區林立進而影響生態環境。
  • 目前辦理情形:
    •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開園後,為了規範園區內偶有破壞生態或影響生態保育的不當行為,管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1項第8款)前於101年6月22日公告10項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並由本大隊壽山小隊配合共同派員宣導及說明,民眾普遍表示認同也願意配合,但對於不慎觸犯的民眾初期採勸導方式,並由本大隊壽山小隊開立書面勸導單,以期民眾充分了解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累計至目前已開立49張勸導單,惟至今仍不時發現許多違規行為,因此自102年4月1日起發現違規行為將逕為舉發並裁罰,希望民眾共同維護園區自然生態環境。
    • 查緝及複查園區內私闢休息區等處所乃本大隊壽山小隊之重點工作;而壽山籌備處目前針對新設私闢休憩區採用「即報即拆」方式,本大隊壽山小隊若查獲嫌疑人,將逕依違反國家公園法開立告發並移請壽山籌備處裁罰新臺幣3000元的罰鍰。
  • 未來工作重點:
    • 持續配合壽山籌備處執行園區環境整理工作,並全面清查或複查已列管之私闢休息區是否有增、新設情況,以免濫墾行為死灰復燃。
    • 本大隊壽山小隊將配合籌備處,利用各項勤務、活動機會,持續向民眾宣導國家公園法令,防制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維護轄區自然生態。
    • 要求所屬同仁,加強巡邏、守望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內治安死角及預防犯罪宣導,淨化轄區治安。

Q:
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珊瑚礁疑似被盗採之防治及取締成效。
A:
摘要:
  • 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出現海洋生態疑似遭到破壞,海洋生物違法捕捉事件問題。
  • 本大隊責成墾丁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後壁湖小隊配合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研究課加強編排生態保護區守望巡邏勤務,以取締盗採珊瑚礁及海中生物者,並製作宣導紅布條懸掛於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加強勸導民眾。
說明:
  • 背景說明:
    • 94年3月31日在社區自發性保育觀念下,於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成立了台灣第1個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關於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出現海洋生態疑似遭到破壞,海洋生物盗捕盗採事件問題,目前除由本大隊負責協助主管機關墾管處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保護外,並發揮資源整合之效能,由墾管處定期於每3個月召開「墾丁國家公園資源保育機關聯席會議」,列席機關包括海巡署南巡局第六三岸巡大隊、海洋巡防總局第十四海巡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屏東縣政府漁業處等相關資源保育機關共同協助保護國家公園區域內之海洋資源,本大隊於102年6月份起,由墾管處保育研究課及本大隊後壁湖小隊結合大光社區發展協會,透過社區巡守隊協助管理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並規劃聯合巡查以加強聯繫取締違法採捕海洋生物等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另關於海洋保育執法之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維護事項,則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現有法令與計畫執行海洋資源保護管理業務。
  • 爭議點:
    • 墾丁國家公園自後灣地區至後壁湖生態保護區長達20公里之海岸線,生態種類數量繁多,需配合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研究課、當地保育志工及專業生態記錄者以掌握轄內生態保存狀況並加強陸上巡邏查緝。
  • 目前辦理情形:
    • 本大隊於103年1月至3月底,針對後壁湖海洋區域協助告發取締違規捕捉海洋生物等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共計7件,移請墾管處裁罰在案。
    • 本大隊墾丁分隊後壁湖小隊每月均分別配合管理處保育研究課人員駕駛保育巡邏艇執行「後壁湖及眺石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夜巡專案」實施聯合海巡7次,協助園區海域違法漁網具取締拆除勤務5天;同時該小隊每日8至24時均固定編排後壁湖至後灣海域及潟湖守望巡邏勤務。
    • 本大隊責成墾丁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後壁湖小隊配合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研究課加強編排生態保護區守望巡邏勤務,以取締盗採珊瑚礁及海中生物者,並製作宣導紅布條懸掛於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加強勸導民眾。
  • 未來工作重點:
    • 本大隊墾丁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後壁湖小隊配合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當地保育志工,針對保護示範區易遭盜採珊瑚礁之區域,加強巡守及埋伏取締,以遏阻不法行為。

Q:
墾丁國家公園出火特別景觀區遊客於火源區烤食物、燃放砲竹煙火及攤販之取締情形及成效。
A:
摘要:
  • 墾丁國家公園知名景點「出火特別景觀區」,主管單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了杜絕攤販和遊客違法利用火源烤食物,在火源區周圍用鐵鍊圍起來,設立禁止跨越的告示,並於入口處及火源區旁亦設有公告禁止立牌。
  • 本大隊責成墾丁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墾丁小隊加強編排出火特別景觀區之守望勤務,取締告發違規攤販及並製作宣導紅布條懸掛於入口處,加強勸導民眾。
說明:
  • 背景說明:
    • 早期出火並未納入墾丁國家公園範圍,遊客得自由接近火源區烤食物,燃放砲竹煙火,於民國八十五年劃入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並列為特別景觀區,近年來墾丁國內外旅客大增,攤販於停車場及火源區販賣煙火及食物,主管單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了杜絕攤販和遊客違法利用火源烤食物,在火源區周圍用鐵鍊圍起來,設立禁止跨越的告示,並於入口處及火源區旁亦設有公告禁止立牌,仍無法有效遏阻遊客進入火源區烤食物、燃放砲竹煙火,而破壞環境整潔,對遊客安全造成危險。
  • 爭議點:
    • 出火特別景觀區之火源區僅以低矮之細鐵鍊圍隔,遊客能輕易進入火源區,告示牌於夜間並不明顯。
  • 目前辦理情形:
    • 出火係屬國家公園範圍之特別景觀區,本大隊墾丁分隊墾丁小隊編排守望勤務,加強流動攤販之取締及進行違規民眾之勸導,若發現流動攤販設攤販賣物品即依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1項第8款予以告發,可連續告發,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則依法裁處新臺幣3千元,103年1月至3月底止,共計告發8件。
    • 本大隊責成墾丁分隊墾丁小隊加強編排出火特別景觀區之守望勤務,取締告發違規攤販及並製作宣導紅布條懸掛於入口處,加強勸導民眾。
  • 未來工作重點:
    • 配合墾管處加強宣導墾丁國家公園內公告禁止事項。建請墾管處研議於火源區週邊架設棧道,封閉進入火源區的道路,期能杜絕民眾及攤販進入。

Q:
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珊瑚礁疑似被盗採之防治及取締成效。
A:
摘要:
  • 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出現海洋生態疑似遭到破壞,海洋生物違法捕捉事件問題。
  • 本大隊責成墾丁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後壁湖小隊配合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研究課加強編排生態保護區守望巡邏勤務,以取締盗採珊瑚礁及海中生物者,並製作宣導紅布條懸掛於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加強勸導民眾。
說明:
  • 背景說明:
    • 94年3月31日在社區自發性保育觀念下,於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成立了台灣第1個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關於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出現海洋生態疑似遭到破壞,海洋生物盗捕盗採事件問題,目前除由本大隊負責協助主管機關墾管處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保護外,並發揮資源整合之效能,由墾管處定期於每3個月召開「墾丁國家公園資源保育機關聯席會議」,列席機關包括海巡署南巡局第六三岸巡大隊、海洋巡防總局第十四海巡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屏東縣政府漁業處等相關資源保育機關共同協助保護國家公園區域內之海洋資源,本大隊於102年6月份起,由墾管處保育研究課及本大隊後壁湖小隊結合大光社區發展協會,透過社區巡守隊協助管理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並規劃聯合巡查以加強聯繫取締違法採捕海洋生物等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另關於海洋保育執法之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維護事項,則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現有法令與計畫執行海洋資源保護管理業務。
  • 爭議點:
    • 墾丁國家公園自後灣地區至後壁湖生態保護區長達20公里之海岸線,生態種類數量繁多,需配合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研究課、當地保育志工及專業生態記錄者以掌握轄內生態保存狀況並加強陸上巡邏查緝。
  • 目前辦理情形:
    • 本大隊於103年1月至3月底,針對後壁湖海洋區域協助告發取締違規捕捉海洋生物等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共計7件,移請墾管處裁罰在案。
    • 本大隊墾丁分隊後壁湖小隊每月均分別配合管理處保育研究課人員駕駛保育巡邏艇執行「後壁湖及眺石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夜巡專案」實施聯合海巡7次,協助園區海域違法漁網具取締拆除勤務5天;同時該小隊每日8至24時均固定編排後壁湖至後灣海域及潟湖守望巡邏勤務。
    • 本大隊責成墾丁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後壁湖小隊配合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研究課加強編排生態保護區守望巡邏勤務,以取締盗採珊瑚礁及海中生物者,並製作宣導紅布條懸掛於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加強勸導民眾。
  • 未來工作重點:
    • 本大隊墾丁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後壁湖小隊配合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當地保育志工,針對保護示範區易遭盜採珊瑚礁之區域,加強巡守及埋伏取締,以遏阻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