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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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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7-12-02

更新日期:107-12-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FAQ常見問答-保安類
Q:
受理臨櫃申請入山作業內容及注意事項為何?
A:
受理民眾入山申請作業內容:
  • 受理階段:
    • 申領入山證應攜帶身份證影本1份、申請書1份、入山名冊3份(跨1縣5份以此類推…),計畫書1份及路線圖1份。
    • 本項申請自98年4月1日起免徵入山手續作業費。
  • 執行階段:
    • 人民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每次以一縣市之山地鄉為原則經審核認屬必要者,始准許跨越一縣市以上。入山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 結果處理:
    • 核發入山許可證予申請人。
受理民眾入山申請注意事項:
  • 入出山地管制區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警察單位應即開具勸離通知書,限期出山,其拒不遵從者,依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辦:
    •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入山許可而擅自進入山地管制區者。
    • 入山許可證期滿仍不出山者。
    • 入山許可證之申請事由或區域與實際情形不符者。
  • 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 具原住民身份者。
    • 平地人民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者。
    • 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
    • 因公務需要入出山地管制區者。
    • 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山地管制區者。
  • 入山許可證核發規定:
    • 颱風形成預警期間:各單位對前來申請入山民眾,告知颱風可能形成之預警消息,應委婉勸導其改期。
    •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各單位對前來申請登山健行之民眾,應請其更改日期。
    •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對於山地管制區入山申請案件,應一律暫停核發入山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