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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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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7-12-02

更新日期:107-12-0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FAQ常見問答-保防類
Q:
公務機密應辦事項?
A:
  • 公務機密宣導
    • 各單位主管有無宣導作為及考詢員警相關公務機密法規是否熟悉。
    • 平時有無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檢查。
    • 保防宣導,利用各種集會宣導或編撰案例教育、繪製壁報、利用電子媒體播放宣導。
  • 檔案室管理
    • 有無安全維護設備及有無使用電器等易生災害危險物品。
    • 有無門禁管理,有無閒雜人士逗留。
    • 檔案借調及保存管理是否良好,抽查檔案有無缺漏。
  • 電腦資訊安全管理
    • 電腦機房有無安全維護設備及有無使用電器等易生災害危險物品。
    • 電腦機房有無門禁管理,出入登錄是否落實,有無閒雜人士逗留。
    • 有無建立電腦資產設備簿冊,核對清點電腦資產數目是否正確,有無缺漏。
    • 未經報備有無私接個人電腦設備於公家網路。
    • 有無擅自安裝軟體或瀏覽色情、賭博網站。
    • 個人電腦有無設定開機密碼,離開辦公場所有無登出或關閉電腦。
  • 辦公處所安全管理
    • 有無落實辦公處所機密設備、機密文書之安全管理。
    • 承辦人離開座位,辦公桌面有無機密文件。
    • 下班後辦公處所有無緊閉門窗上鎖。
  • 機密文書處置
    • 傳閱公文或公告欄公布之文書有無機密資料。
    • 查詢電腦輸出報表資料保管情形。
    • 機密文書銷毀有無派員監辦。
    • 各單位對外網站有無上載機敏性文書或會議資料。
  • 密碼使用管理情形
    • 有無落實一人一碼之規定及有無將密碼張貼於明顯處。
    • 查詢完畢有無登出查詢系統及警政日誌管理稽核。
  • 查處案件檢舉及陳情人資料保密
    • 受理檢舉陳情有無以密件公文簽辦。
    • 訪談檢舉及陳情人有無選定隱密處所,並避免與被檢舉人會面。
    • 查處資料(含筆錄、相片、錄音、影帶等)有無保管妥當。
    • 接獲檢舉執行取締,有無向業者透露檢舉及陳情人之相關資訊。

Q:
駐地監錄系統應辦事項?
A:
  • 設置
    • 設置於值勤臺及其他受理民眾報案地點之監錄系統,應有同步錄影及錄音設備,並以正常談話音量於5公尺距離內得清晰攝錄。遇有糾紛或爭議情事時,得視實際需要,輔以便攜式攝錄影機攝錄。
    • 監錄系統設置應注意攝影角度、照明、解析度、時間顯示、鏡頭防水及設備之防潮、防熱。監錄系統攝錄影音檔案儲存模式以數位循環攝錄者,儲存期間不得少於15日。但受理民眾報案之影音檔案,儲存期間則不得少於1個月。
  • 管理
    • 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各該駐地監錄系統操作、監控、維護及影音檔案保管、調閱複製申請之受理等工作。
    • 申請調閱或複製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之作業程序如下:
      • 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調閱者,應填具申請表(附表一),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簽陳大隊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約定時間由專責人員會同查看。
      • 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於簽陳大隊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由專責人員辦理複製,再通知申請人簽收。
      • 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申請調閱或複製者,比照前二款程序辦理。所需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須調閱或複製者,應請該機關(構)備文,由業管單位簽陳大隊長或其相當職務長官核准後辦理。
    • 審核人員應就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之事由、用途及該影音檔案資料,有無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先作檢視審核,再據以准駁。
    • 辦理調閱、複製或業管之單位對於各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應以專卷建檔列管,以備查考。
    • 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傳遞、利用、註銷及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保密作為
    • 相關辦理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處理、調閱或複製之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如有外洩或為不正當使用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監看電子媒體或獲報相關新聞報導,發現疑似有本機關或所屬單位駐地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外洩之情事,應即依相關規定報告及副知政風(督察)室查明處理。
  • 維護
    • 發現故障情形,應立即報修,列管追蹤並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