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務員飲宴應酬登錄機制】: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對於公務員參加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第7點第1項參照),並規定「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及「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2種例外允許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第10點參照),政風機構受理後,應即登錄建檔(第12點參照),亦即採「事前登錄」制度;至於公務員受邀參加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應避免外,原則上得參加,且無須簽報、知會及登錄(第7點第2項參照)。本規範目前尚無「事後登錄」之規定,惟觀諸實務案例,公務員無論係依上述規定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或無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現場仍不免出現非預期之狀況,例如:基於公務禮儀參加民意代表邀請之餐會或參加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之友人邀約聚餐,現場尚有其他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同桌飲宴或有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情形。公務員遇有此種非預期之狀況,為避免遭外界訾議,並自我保護,仍有於事後儘速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建檔之必要。